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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