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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