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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