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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