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