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

产生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生源、产生量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