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

(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维持,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否定的;

(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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