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一)、(二)、(三)、 (四)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推诿扯皮、不组织扑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灾损失的;

(三)防火期内因通迅故障延误火情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供电企业责任事故,而发生输电线路短路导致火灾损失严重的;

(五)经警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引起火灾的;

(六)雇主雇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放牧或其他活动时造成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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