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单位投资修建的具有社会公众使用性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维修单位统一管理;而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可以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但必须服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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