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建筑物,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在水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单方面改变水环境现状的,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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