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凡在本县境内的一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河流月取水量在50吨以上的,必须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凿井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凿井许可证。

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