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Article 3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