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中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