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地方国营农场、集体和个体需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加工厂的,由市、县橡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加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报省农业厅备案。

农垦国营农场需设立加工厂的,报省农垦总局审批。

设备、技术达不到加工工艺要求的,不得批准设厂。

原已设立的天然橡胶原产品加工厂,须重新申报审批。不符合设厂条件的,应予撤销。

经批准设立的加工厂,其产品质量达不到部颁标准的,责令整顿,期满一年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