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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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8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8日施行)
Chapter 1总则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农事站的管理。
建站形式。以建专业站为主,弱势产业或区域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建综合站。
(一)推广农业技术;
(二)进行专业管理;
(三)开展经营服务;
(四)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Chapter 2技术推广
(一)普及科学知识;
(二)提供技术信息;
(三)开展科技咨询;
(四)组织群众性技术培训;
(五)试验、示范、推广新技术;
(六)总结、交流科技应用新成果、新经验;
(七)传授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技术;
(八)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农事站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必须经过县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鉴定,方可实施。
农事站从事技术工作,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均实行无偿服务。
Chapter 3专业管理
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农事站,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搞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利益。
资产报废或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农事站自购或乡镇人民政府购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上部门投入和援助的,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种畜禽、鱼种(苗)、农药、兽药、化肥、农用薄膜、饲料、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质量管理。
Chapter 4经营服务
农事站兴办的经济实体,应事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农事站从事经营服务,不得垄断经营。
农事站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
Chapter 5保障措施
各级编制机构核定的农事站编制,不得擅自挤占或削减。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农事站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农事站专业技术人员的初、中级职称评定,以考核其业务技术水平和技术推广工作实绩为主。
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保证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供和补充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实验、示范基地。
农事站的资产和实验、示范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一)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养农业技术人才取得成绩的;
(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取得成果的;
(三)开展系列化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效显著的;
(四)在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五)在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表现突出的。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经济、技术信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的;
(三)推广当地不适用的农业技术的;
(四)利用职权对农用物资和农产品垄断经营的;
(五)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一)推销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物资的;
(二)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
(一)未经批准撤销、变更农事站机构的;
(二)擅自挤占或削减农事站编制的;
(三)擅自撤换农事站负责人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农事站经费、工资和专项资金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农事站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