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Article 7In force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自行设立职能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具体管理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