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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