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投资、经济综合、财政、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域、渔业、商务、审计、统计、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旅游等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内的教育、科学、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文化、知识产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外事、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等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