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或生产作业,凡对行洪、排涝、灌溉、城乡供水、排水、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有不利影响,造成江河水势恶化或危害堤防和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应负责采取清除、改建、加固、治理等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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