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向河流排放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经处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需要向江河、渠道和水沟排放的,必须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废水,严禁向江河、水库和渠道排放。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