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在自治县境内直接从江河和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获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证的要求取水,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并接受水资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农业抗旱应急、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取水以及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