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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