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