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第三季度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