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负责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