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或者推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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