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二)军队干部,专职武装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三)军事院校教员和高等院校、各类中专学校、中学、小学校的教师;

(四)各级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政治辅导员。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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