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民兵建设、预备役建设、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六)体育、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防体育、战地救护等国防教育活动;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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