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四)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六)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使用方便;
(七)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