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

(二)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三)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集镇、自然村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六)海塘、江堤名称;

(七)大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九)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包括单元号、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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