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影响城乡规划但可以通过改正使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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