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

(四)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未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

(七)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八)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九)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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