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意见、拟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将相关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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