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规划实施可能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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