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客观、详实地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害事实,并对当事人予以疏导;

(二)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搪塞;

(三)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不能处理的理由并告知如何处理,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将案件交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办理。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妥善处理移交的投诉,不得拒绝接收或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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