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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