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园林、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广电、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全民健身工作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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