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时,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7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公众公示。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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