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