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Article 24Repealed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规划区或者在湿地规划区内不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管理的;(二)经批准在湿地规划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片在活动结束后不向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成果副本的。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