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周边范围,由有关单位确定,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看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