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汽开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开区的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汽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依法审批、核准、管理投资项目;

(五)负责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六)行使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一)协调驻汽开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汽开区管委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建议、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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