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经依法批准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部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构件、部件进行编号、整理、妥善保存。迁移历史建筑的原构件、部件用于迁移历史建筑的组装、还原;拆除历史建筑的构件、部件整理清点后交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保管,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复建、新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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