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