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