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5 教育教学Article 42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