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应急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