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保障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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