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

台湾同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湾同胞请求确认或者变更其股东身份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