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参与本省科研和工程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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